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山东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判令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 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