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桂1002民初3084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壮族,广西都安县人,建筑商,住广西都安县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跃进路东三巷五号紫薇园7栋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韦生元诉被告广西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西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6768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8日,被告将其承包的位于百色市工业园区内永盛路的“设计图纸上年精加工10000吨机械零配件科研楼项目”和“年加工5000吨机械零件金属构件科研楼项目”发包给原告承建,双方实行包工不包料,并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价格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进行施工,因被告资金不到位,原告停工。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结算,但被告躲避不见。后原告找到被告的施工员进行结算。经双方结算原告完成的工程总价为186768元,未完成工程量金额为200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40000元。因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26768元。
被告广西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从未发生施工工程项目劳务关系,*金元不是被告的员工,被告从未委托赵金元签订任何合同,原告提交的2015年8月8日《合同书》是*金元私自伪造被告公章与原告签订合同。原告也从未向被告财务要求支付任何工程款或劳务费。如果原告能等待(2017)桂1002民初879号案件鉴定结果,被告也愿意等待,如果原告不愿意等待鉴定结果,那么被告在本案中将提出对2015年8月8日《合同书》上的公章进行司法鉴定。本案应追加赵金元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综上,被告与原告无任何工程劳务关系,本案的付款责任应由赵金元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合同书》及《工程任务单》有异议,认为合同加盖的公章是*金元伪造被告的公章,任务单上施工员韦贝不是被告的员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合同书》加盖被告的公章,《工程任务单》有被告的施工员韦贝签字确认,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据此,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8月8日,*金元以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位于百色市工业园区内永盛路的“设计图纸上年精加工10000吨机械零配件科研楼项目”和“年加工5000吨机械零件金属构件科研楼项目”发包给原告承建,双方实行包工不包料等条款,并在《合同书》上加盖被告的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进行施工。经原告与被告的施工员韦贝结算,原告完成的工程总价款为186768元,未完成工程量金额为20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原告4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126768元。
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交的《合同书》中加盖有被告的公章,并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位于百色市工业园区内永盛路的“设计图纸上年精加工10000吨机械零配件科研楼项目”和“年加工5000吨机械零件金属构件科研楼项目”发包给原告承建,之后,被告的施工员韦贝与原告结算确认原告施工工程量及应付劳务费金额,说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故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126768元理应支付原告。关于被告抗辩合同加盖的公章是*金元伪造其公章,本案的处理需等待(2017)桂1002民初879号案件对该公章的鉴定结果问题。因被告在本案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对该公章的鉴定,且(2017)桂1002民初879号案件与本案无关联性,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关于本案应否追加赵金元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问题。因赵金元系以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并加盖被告的公章,其行为应构成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故本案无需追加赵金元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广西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韦生元劳务费126768元。
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本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834元,减半收取1417元,由被告广西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