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创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首创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安阳荣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3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首创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姚王镇北殷村。
法定代表人:刘圣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银杏西路沁和南苑2号楼3单元602号。
法定代表人:苏轩,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首创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2民初6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首创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首创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首创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00元,减半收取89.00元,由上诉人江苏首创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学海
审判员  赵红艳
审判员  江松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国天
书记员楚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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