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执6792号
申请执行人:溧阳和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建设中路1号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经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大厦第6层C区C603A。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溧阳和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经典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4民初7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4.16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和财产状况表。
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
另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
再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予以了线下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债权实现0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