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94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晋欣然,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银鹤,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虹,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捷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710-2号金象五区瑞和家园28号楼二十八层28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林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申请人:林媛,女,住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广西捷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林媛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2021年6月3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湘0102民初94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捷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林媛银行存款人民币14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7月13日,申请人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广西捷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林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广西捷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61×××96;开户行:中国银行南宁市江南支行营业部)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1)湘0102民初9406号民事裁定对广西捷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61×××96;开户行:中国银行南宁市江南支行营业部)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管奕锋
人民陪审员 李本伟
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胡 啸
代理书记员 胡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