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9406号
申请人: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晋欣然,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银鹤,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虹,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捷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710-2号金象五区瑞和家园28号楼二十八层28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林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申请人:林媛,女,住南宁市青秀区。
申请人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捷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林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捷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林媛银行存款人民币14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自愿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捷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林媛银行存款人民币14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管奕锋
人民陪审员 李本伟
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 助理 胡 啸
代理书记员 胡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