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广西捷锐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保717号
申请人: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晋欣然,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银鹤,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虹,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捷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文栋。
被申请人:**。
申请人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捷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张文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捷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张文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自愿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捷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张文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XXXX元,由申请人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管奕锋
人民陪审员  李本伟
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胡啸
代理书记员  胡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