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民初11194号 原告:**,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克明土菜馆,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117号1楼。 经营者:**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克明土菜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丹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芝 书 记 员  刘 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