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501号
原告:***,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市丰**。
被告: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住所地**市路**。
负责人:冯林那。
被告:**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
法定代表人:郑秀禄,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竞,男,1984年10月3日生,现住:河北省**市丰**,单位职工)。
被告:董自山,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市滦县。
***与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董自山、**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自山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董自山的起诉。
审 判 员 董玉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