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5民初122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市开平区。
被告:**,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市开平区。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市开平支局,住所地**市开平区西城路12号。
负责人:***,该支局局长。
被告:开平区劳动人力社会保障局劳动人力仲裁院,住所地**市开平区南环路7号。
负责人:***。
被告:***,男,1953年11月3日出生,住**市开平区。
被告:**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大理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64岁,住**市路南区。
**与**、***、**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市开平支局、开平区劳动人力社会保障局劳动人力仲裁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于2019年12月28日病逝,本院依法通知**继承人宋淑玲(系**妻子)、***(系**女儿)参加诉讼,该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放弃诉讼权利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情形符合原告死亡,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法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肖 明
书 记 员 刘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