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

延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02执922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延安市财政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曹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晓甜、党立军,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7月5日出生,西安市人,现住西安市高新区上府,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7月31日出生,西安市人,现住西安市高新区上府,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延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 0602 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452889.6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62317元、律师费186000元、执行费42929元。

执行中查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延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有车辆登记信息(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602执9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森 虎

审判员 淮 文 杰

审判员 王 涛





二0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