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

延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602执827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高云霞,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7月5日出生,现住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61063XXXX707050631。

被执行人:孙艳艳,女,汉族,1974年7月31日出生,现住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61063XXXX407310622。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2月1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512130375。

延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艳艳、***追偿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3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本金4000000元、违约金400000元、律师代理费18512.55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诉讼费2763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2400元。2020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称其与被执行人已私下达成和解,经本院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2执8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果。







审 判 长 秦 志 鹏

审 判 员 李 强

审 判 员 演 晴 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栗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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