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延安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602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402182238。
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市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管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延安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411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415383.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48元,执行费6130元;被执行人延安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679266.34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9192元。被执行人延安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向本院交纳案件款679266.34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执行费9192元被执行人延安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已交纳。2020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执1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刘 森 虎
审判员 秦 志 鹏
二0二0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国 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