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顺泰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执监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6年11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7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陕西顺泰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31号逸***8幢4**11602-11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31号逸***8幢4**11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顺泰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我院书面反映,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已强制执行一年多,未有任何进展,但发现被执行人***在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有查封的房产正在执行,故请求合并执行。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案件的执行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执5595号执行案件交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行。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森 审 判 员  屈 娓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