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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6929号   原告:****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西安市碑林区,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西安市长安区XX路XX园XX段XX号XX栋XX**XX层XX号,不在该院辖区,遂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陕0103民初351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执规定,裁定**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原告****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上述裁定,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该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准许****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依法移送本院管辖。受理后,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11:00电话联系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告知其相关立案事宜,其称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调解,故不起诉,请我院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许  立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