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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某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3513号   原告:****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经理,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履行100万实缴出资义务;2、判令被告以100万元为基数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被告向原告****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履行实缴出资义务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截止起诉之日即2020年10月24日为17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3日,原告***及周旋与被告***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第三条: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新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增加注册资本100万元。会议决议第四条:***认缴出资153万元,出资方式是货币,到位时间为2014年4月7日,持股比例为51%。2017年5月5日***与***对****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载明***出资到位时间依旧是2017年4月17日。原告认为,被告所持股权是原告***转给被告,该部分股权已实缴出资,但被告未增加出资资金100万元至今未向原告****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西安市碑林区,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在西安市长安区XX路XX园XX段XX号XX栋XX**XX层XX号,不在我院辖区,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淑 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牛    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