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与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辖终2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审原告:***,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
上诉人****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3民初35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 艳 枫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奚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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