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恒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9民初2853号
原告:山西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内环街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外联部外联员,住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66号2号楼2单元802号。
被告:山西恒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197号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恒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山西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原告山西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