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502执22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铁岭山河屏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阿吉镇阿吉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通辽市霍林河大街东段****号。
法定代表人:***图,职务:院长。
申请执行人铁岭山河屏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502民初504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银行存款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楠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