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502执22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铁岭山河屏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阿吉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通辽市霍林河大街东段****号。
法定代表人:***图,职务:院长。
申请执行人铁岭山河屏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作出(2019)内0502执226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楠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