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25民终147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3年1月2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锡林郭勒盟华飞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滨河路东南面那达慕大街滨河路B座东数第五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西县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牧民,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冬,西珠穆沁旗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锡林高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和上诉人锡林郭勒盟华飞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一审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西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上诉人锡林郭勒盟华飞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又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和上诉人锡林郭勒盟华飞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锡林郭勒盟华飞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锡林郭勒盟华飞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树平
审判员**格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