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5民初17764号
原告:北京东荣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3号36012室。
法定代表人:于慧,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霞,甘肃新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沈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丽,女,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倩,女,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东荣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荣公司)与被告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霞,被告万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荣公司向万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405200元;2、判令万源公司按照6%的年利率向东荣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万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义务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万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东荣公司与万源公司约定:由东荣公司向万源公司出售2套100米测风塔及测风设备,每套单价202600元,合同总价为405200元(上述费用含17%的增值税,产品交付至买方指定的国内地点的运费、安装、调试、占地等相关费用),支付条件为到货安装付款合同金额的90%,产品安装交付使用12个月后由万源14天之内支付剩余10%的质保金。双方达成协议后,东荣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测风设备安装正常运行后,在东荣公司的多次催促下万源公司仍拒不签订《锡林郭勒盟项目100米测风塔及测风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并拒付货款。为维护东荣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万源公司辩称,合同无双方签字盖章,故合同未成立。微信聊天记录与本案关联性不大,仅是双方沟通的过程。合同未成立,利息更没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东荣公司提交报关信息欲证明东荣公司于2018年1月6日采购编号为609461和编号为109466的测风记录仪的基本事实。万源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
东荣公司提交施工队证明欲证明东荣公司委托第三人于2018年3月份在合同约定地点进行施工的事实。万源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
东荣公司提交测风塔编号为609461的西班牙EOL测风系统安装报告证明东荣公司已于2018年3月30日按照约定履行了位于内蒙古锡盟多伦县淖尔镇梁家营子村安装测风塔及测风设备义务的客观事实。万源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东荣公司提交测风塔编号为109466的西班牙EOL测风系统安装报告证明东荣公司已于2018年3月30日按照约定履行了位于内蒙古锡盟多伦县诺尔镇胜利村1组安装测风塔及测风设备义务的客观事实。万源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东荣公司提交内蒙古锡盟多伦县淖尔镇梁家营子村、内蒙古锡盟多伦县诺尔镇胜利村1组现场取证照片及事实欲证明编号为609461和编号为109466的测风数据塔安装的基本事实。万源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
东荣公司提交多伦县两座测风塔数据欲证明东荣公司已于2018年4月日安装完毕,并开始向万源公司发送数据。万源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
东荣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东荣公司赵宏亮与万源公司田方)欲证明双方就内蒙古多伦项目合同签订事宜进行了协商,万源公司回答称合同已经走完流程,就差一个签字的基本事实。其中,2018年4月20日,田方向赵宏亮发送信息:“我给你发了个邮件。你看一下,有个信号塔有缺失”、“赵总,您那个查一下上面我刚才给你发那个图片,微信上边儿的一个,然后那个新增一个那个130的那个邮箱,那个是业主的邮箱给他加进去完了,您把那个多伦那个塔的数据先发给我们那个先发给我吧,然后打包发过来一下,因为我们之前那个先发给我吧,然后打包发过来一下,因为我们之前那个没收到数据”、“那个塔在测试的时候测试数据一边也发给我们一下啊,等我们这边确认完了以后没问题的话,然后再那个再开始,因为我们现在嗯没有内测数据的话,不太清楚那个塔是能不能收我们的邮箱能不能接收的数据”。东荣公司主张万源公司陈述有个塔的信号缺失,可以证明测风塔已经安装的事实。2018年5月7日,赵宏亮向田方发送测风塔数据称:“田总,上面是邮箱,你们公司给的,下面是安装结束后数据”。2018年5月15日,田方向赵宏亮发送信息:“多伦两个测风塔邮箱好像增加错误,您查一下。增加这个109邮箱”、“把多伦两个塔的配置文件发给……这三个邮箱”。东荣公司主张只有测风塔安装以后才会有对应的配置文件,因此该证据也说明东荣公司已经完成安装的基本义务。2018年5月24日,赵宏亮向田方发送采购合同文件,合同约定万源公司向东荣公司采购2套测风塔及测风总价405200元。关于合同款的支付,合同约定:产品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后,且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交货货值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审核无误后2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90%;质保金为批次交付的合格产品总价的10%,在全部合同产品在买方工厂交付使用12个月后,由买方在14天内支付给卖方。2018年7月6日,田方向赵宏亮发送信息:“赵总,这是多伦那两个塔的合同号和名称。1%税点那事,您写个说明,后续合同里给优惠,我跟领导也好说一下。”2018年7月9日,赵宏亮向田方发送关于税点17%的文件。万源公司认可聊天记录的真实性的,但主张这只是双方沟通的过程,万源公司不认可双方合同订立。
东荣公司提交录音(东荣公司刘鑫与万源公司董部长、李伟经理)欲证明东荣公司工作人员刘鑫前往万源公司催要欠款,万源公司承认双方系先干活后付款,风险比较大以及付款还在万源公司董事长处压着的事实,进一步证明东荣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万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事实。其中,刘鑫:“对,这两个一分都没支付过,像您说的,可能自己的项目都已经支付了90%了。”李伟:“这个如果后面建风场的话,而且当时来讲的话依据不充分,跟我们领导打了招呼,直接下的单子,由于比较急,先就实施了,然后谁也没料到后期情况这么艰难,后面催了很多次,我都知道,18、19年。”“当时如果的话是按照实打实的走,这一点问题都没有,也不会有后面的情况,当时着急就特批特办了,把你们给坑了。”董部长:“完了,他把事呢先做前面了,但是采购的手续啊是之后走的,这就是最大的风险,我们当时也不同意这么做,但是市场压力啊。”“现在还有一个什么呀,这个钱应该谁出是吧,当时我们怎么也说这钱我们给弄了,这个呢市场部还应该找业主方啊怎么弄,得他们来付钱还是怎么着,这事呢,田方跟我说过这事,去年底你们也就来过。”“我知道这事,这个李经理也跟我说过,包括给你们付款那个申请啊,到现在还在我这压着,我记得没错。”李伟:“这几个事我都听到过,但是具体的操作是市场部门操作,我们是帮着他们买东西。”万源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万源公司主张其公司在该录音中表明的就是合同没有签订,也不同意签订。因为合同也有可能是同开发商来签订,不一定是由万源公司签订。
本院认为,根据东荣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现场取证照片及视频足以证明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东荣公司已履行完毕供货及安装义务,故对于东荣公司要求万源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货款的金额,本院参照《采购合同》约定的金额予以支持。关于东荣公司要求万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酌定自东荣公司起诉之日起(2020年8月25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东荣盛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5200元;
二、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东荣盛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405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
三、驳回北京东荣盛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9元,由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腾 飞
书 记 员 王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