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4民初3871号
原告:北京东荣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营路11号美立方2-2-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61614387。
法定代表人:于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博源、何爱芳(实习),甘肃新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沈丘华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槐店回族镇颖河大道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7291Q53。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东荣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丘华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东荣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荣盛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荣盛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东荣盛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徐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