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扶杨农业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324执305号
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崔某某、陕西扶杨农业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2020)陕0324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责令崔某某退还案件款1937162.89元,陕西扶杨农业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1614095.49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崔某某和陕西扶杨农业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1115元。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崔某某、陕西扶杨农业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限制消费措施,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并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324执3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