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15205号
原告: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XX镇XX村XX号,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楼XX层。
法定代表人:**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楼,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XX乡XX村XX组XX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魏 娟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史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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