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15205号 原告: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XX镇XX村XX号,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楼XX层。 法定代表人:**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楼,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XX乡XX村XX组XX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魏 娟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史 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