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702执保43号
申请人**鹮都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现将执行情况通知如下:
按照(2024)陕0702民初100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本院执行局依(2024)陕0702执保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1、冻结了被申请人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经二路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145346.19元(账号:×××51;实际控制:145346.19元)。冻结期限:2024年1月19日至2025年1月18日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702执保43号案件的执行实施完毕,于2024年1月22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后果。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