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耀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2财保536号 申请人:陕西耀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延安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687990409R。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3××××。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耀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公园路支行的银行存款278000元。申请人为其财产保全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耀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8000元(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公园路支行,账号:7255********)。 案件申请费1910元,申请人陕西耀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董 兵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