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30执89号
申请执行人:云***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星都总部基地53栋1**5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西林县。
申请人云***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1)桂1030民初17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925元。
本院在执行(2022)桂1030执89号案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桂1030民初17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告***支付26万元货款及利息8341元给申请人云***节水科技有限公司,合计268341元。双方于2022年6月28日在本院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定于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268341元货款给申请人云***节水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云***节水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履行计划,同意本院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1030执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