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安定区车道岭林场

定西市安定区车道岭林场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安巉调确字第25号
申请人定西市安定区车道岭林场。
法定代表人安彪。
申请人***,女,汉族。
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定西市安定区车道岭林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经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于2014年5月26日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定西市安定区车道岭林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计18000元,已付8000元,剩余10000元于2014年5月30日前一次付清。
二、双方以上述赔偿额度为限,达成协议并付清款项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本协议。
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确认。,裁定如下:
申请人定西市安定区车道岭林场、***雇员受害责任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