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科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321执89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双峰县。
被执行人湖南科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梅湾新区10栋12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科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321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移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湘1321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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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法官助理周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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