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中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28民初1088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宜宾市翠屏区滨江路世纪大厦**7—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勇,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均,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告:曾应其,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中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均、曾应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吴鑫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