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屏山县瑞祥建材经营部、四川中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1民初213号之二
原告:屏山县瑞祥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经营者廖吉洋,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高场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北京市惠诚(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中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刚,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屏山县瑞祥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中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8日以采用其他合法手段维护利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屏山县瑞祥建材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屏山县瑞祥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8元,减半收取计2814元,由原告屏山县瑞祥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长  周 娟
审 判 员  严善刚
人民陪审员  刘 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张云川
书 记 员  甯勤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