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梓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梓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23财保17号
申请人:山西梓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英,闻喜县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西梓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4447.4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西梓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4447.4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92元,暂由申请人山西梓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范倩
 
二0二0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段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