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梓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23财保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梓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英,闻喜县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西梓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晋0823财保1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4447.4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西梓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以双方就合同纠纷形成了协商解决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梓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4447.49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2392元,由申请人山西梓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倩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