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速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速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602执29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8年09月0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执行人:***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汉阳路滨江国际星城**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的银行存款、收入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闫峰
审判员***
审判员熊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