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速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与河南速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02民初6908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7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马,男,回族,1983年1月21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速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周口市东新区周淮路与大庆路交叉口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600058767255W。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5月31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威力,系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河南速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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