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速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速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02民调5136号
申请人河南速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周口市东新区周淮路与大庆路交叉口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9月7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速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速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速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