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冠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亿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冠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2民初5079号
原告:河南亿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北三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乔永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冠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亿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冠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亿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亿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亿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已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河南亿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