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浩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浩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东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5民初6151号
原告:南京浩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广聚路****。
法定代表人:靳乙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9年4月10日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庆,男,1983年7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迀市宿城区。
原告南京浩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南京浩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浩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浩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浩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