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浩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志强、南京浩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振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8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
代表人:娄伟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霏,女,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浩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广聚路****iv>
法定代表人:靳乙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舒霏,原审被告***、***、***、南京浩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10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明伟
审判员  陈礼苋
审判员  宛洪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孔家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