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万顺园林雕塑有限公司

曲阳县万顺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02民初515号
原告:曲阳县万顺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路庄子乡马羊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08942623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五四西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9658028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沧州市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非,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曲阳县万顺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曲阳县万顺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阳县万顺园林雕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60元,减半收取计6680元,由原告曲阳县万顺园林雕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