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万顺园林雕塑有限公司

湖北省谷城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与河北省曲阳县万顺园林雕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鄂0625行审107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谷城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执行人河北省曲阳县万顺园林雕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谷城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2月3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谷公监)罚字(2017)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谷城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3日作出的(谷公监)罚字(2017)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2016年参加“谷城县汉水文化展示区一期神谷天授和五谷丰登制作及安装工程”项目投标,投标报价762.729387万元,存在伪造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伪造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伪造企业人员社保证明等违法情形,并已查证属实,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为由,决定如下:1、处投标报价千分之十的罚款(计柒万陆仟贰佰元整)2、取消被执行人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内容,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谷城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谷公监)罚字(2017)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公监)罚字(2017)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 判 长  刘 斌

人民陪审员  熊汉福

人民陪审员  李宇飞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