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浙01民辖终91号
上诉人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91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华公司据以提起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之诉的两份《设备购销合同》均于第16条明确约定:“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应为有效。现大华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因其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故原审法院作为约定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优先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茹 愿
书记员 汪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