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宁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青0103民初619号
申请人西宁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宁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89779.0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编号为159900110103132766的《担保函》为申请人西宁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宁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89779.04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锋
书记员 郭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