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民终16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578062435K,住所地:哈尔滨高新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8号楼世坤路78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宁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226633521B,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花园南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宁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3民初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68元,减半收取4334元,由上诉人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余款4334元,退还该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