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民申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8号楼世坤路798号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佳玥,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终9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淑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陆峣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