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26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10195B。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鲁祎思,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广场**楼世坤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578062435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8民初64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47391.27元、违约金(以剩余未付货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利率,自2018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1724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509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委托哈尔滨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及履行债务能力情况。 3、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委托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收入、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4.被执行人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报告持有现金5600元,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 5、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呼兰浦发村镇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有部分较大额存款。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银行的存款采取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划拨。 6、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龙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部分较大额存款。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在上述银行、公司的存款采取冻结措施,并于2021年2月3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末四位9420)的存款259003.43元、在龙江银行(账号末四位3329)的存款59097.33元。合计划拨318100.76元,该款项扣除执行费35096元后,余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余存款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划拨。 7.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被执行人自行报告查询两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层××号的不动产,本院已在财产保全阶段对该不动产采取查封措施,系首次查封,查封期限为2020年1月8日至2023年1月7日。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上述不动产。 8.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两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黑A1××××号***牌车、黑AV××××号丰田牌车、黑A3××××号别克牌车、黑AQM6**号海马牌车、黑A9××××号解放牌车、黑A9××××号解放牌车、黑A9××××号解放牌车各一辆;被执行人***名下有京N6××××号宝马牌车、京ND××××号***牌车、黑AJ××××号长安牌车各一辆。被执行人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报告拥有交通运输工具14台;被执行人***自行报告拥有黑AJ××××号铃木维特拉车和京ND××××号本田***车各一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上述车辆。 9.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两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西宁市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成都优先智慧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被执行人***拥有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75%股权、北京鼎盛云创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北京捷城云科科技有限公司55%股权、宁波优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9.9%股权、哈尔滨优先泊车管理有限公司95%股权。被执行人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报告对西宁市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有长期股权投资784300元。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上述股权。 10.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两被执行人证券登记情况,经查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 11.本院传唤两被执行人于2020年9月8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两被执行人均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 12.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纳入失信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截止到2021年2月8日,被执行人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964386.51元、违约金(以剩余未付货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利率,自2018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1724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哈尔滨优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26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