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04执保291号
申请人:**,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申请人:吉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8,4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8,4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连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