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康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苏尼特右旗新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康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 讼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青0104执保61号

申请人苏尼特右旗新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康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24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青0104民初34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康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240000元。8月31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康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交河支行50626201040005264账户内的存款以224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337004.13元)。

本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345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40000元,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未能全部得到实现。

(2020)青0104执保61号案件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