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康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康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03民初5415号
原告:河北康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盛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宜仲,河北法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林,董事长。
原告河北康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康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康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2元,减半收取计21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佳良